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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收缴制度

作者:时间:2016-11-05点击数:

党费收缴制度

(一)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
(二)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(三)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一、二条规定交纳党费。

(四)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(五)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(六)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(七)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(八)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,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。具体办法是: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,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,通过县委组织部向上级转交至中央组织部。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
(九)党员应当加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(十)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(十一)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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